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