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刑事判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在案。該員於緩刑期前復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為此,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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