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49號
聲請人怡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蘭 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11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