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36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每期超過伍仟元之違約金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可知,違約金之計算係以未付款乘以百分之二,且以5000元為限。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未付款為287,239元,而請求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惟已超過5000元之上限,故就超過5000元違約金之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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