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賢義務辯護人蔡昀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犯罪事實欄一第六列所載「0000-000000」應更正「0000-000000」。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三行所載「0000-000000」應更正「0000-000000」,核諸該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