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蕭登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貳萬零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9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