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 賴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7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賴國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100年6月25日│13,044元│AA三八二二八0│││1││敬分行│││九││├─┼─────────┼─────────┼───────────┼────────┼────────┼──┤│00│賴國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100年7月25日│25,261元│AA三八二二八0│││2││敬分行│││八││├─┼─────────┼─────────┼───────────┼────────┼────────┼──┤│00│賴國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100年7月25日│250,705元│AA三八二二八0│││3││敬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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