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件裁定節本與公示送達公告一併刊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聲請人 鄭鳴德 相對人 劉文裕
陳淑秋 李孝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88年6月8日│900,000元│未載│104年10月2日│CH06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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