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范懷云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60,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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