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戊○○○
己○○○丁○○庚○○○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己○○○、丁○○、庚○○○、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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