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35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請求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1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補正「對於第1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前開抗告聲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