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海洛因2包為毒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3.│包裝之塑膠袋與所│││2包│17公克(空│包裝之海洛因於物││││包裝總重1.│理外觀上二者已附││││67公克)│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89年│││││5月2日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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