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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