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債權人 施照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寶樓 (即被繼承人 黃海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海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黃海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黃寶樓(即被繼承人黃海土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黃海土之繼承人即債務人黃寶樓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