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志忠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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