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 楊文慶 即原告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靖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