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進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於民國99年8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並無任何登記財產,陳報名下無存款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於97年10月17日與前配偶離婚後迄今未婚,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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