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桃交簡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振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9995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振雄冒用 朱振華 之名義應訊,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誤被告朱振雄之姓名為朱振華,本院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本案刑罰權對象為被告朱振雄,並無違誤,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附表:
┌────┬────────────┬─────────┐│欄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當事人欄│朱振華│朱振雄│││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0000000│身分證統一編號:V1│││16號│00000000號│├────┼────────────┼─────────┤│主文欄、│朱振華│朱振雄││事實及理││││由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