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4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業經鈞院分別以94年催字第119號、94年催字第1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均刊登新聞紙94年6月22日都會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9號、94年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9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修丕龍┌───────────────────────────────────────────┐│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尚文書坊即 郭敏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4年4月10日│12,221元│BL0000000││││芬│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歌樂視廳社即黃│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4月15日│13,574元│0000000││││淑華│一信用合作社仁二││││││││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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