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二八號
聲請人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宜企業股份有限│華僑銀行儲蓄部│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陸拾玖萬玖仟捌佰│AA0000000│││公司甲○│││捌拾伍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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