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丁○○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㈠因被告經營之巽新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等二人貨款,故兩造立有債務和解契
約書,其中第一條確認積欠原告丁○○新台幣(下同)九十六萬一百四十四元貨款、積欠原告乙○○三百一十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七元貨款,併在第二條載明,被告同意另開具本票五十三張,分別交付乙○○二十七張、丁○○二十六張(註:上開和解契約書,載有交付明細表),另在第三條末段記載:前述債務甲方(即被告)應自和解日起三年內依本票期日負責清償完畢。
㈡然被告所簽發上開五十三張本票,除NO.四七七三五一、NO.四七七三五二、NO
.四七七三五三、NO.四七七三五四、NO.四七七三五五等五張兌現外,其餘四十八張處理情形如下:
⒈已到期部分共有二十六張(原告丁○○乙○○各十三張),因為屆期,均未兌現,所以原告等已聲請鈞院為本票裁定。
⒉其餘未到期部分共二十二張(原告丁○○、乙○○各十一張),現在向鈞院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即本件訴訟)。
㈢本件訴訟:
⒈按請求將來給訴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定有明文。
⒉被告依前揭債務和解契約之約定,本應按各本票日期清償票面金額,惟其僅
依約清償原告丁○○二期(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清償原告乙○○三期(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其餘各期債務人屆期者,均未為履行,由此足見,被告現尚有未到期之二十二期筆債務(丁○○十一筆、 劉文欽 十一筆),亦有到期不為給付之虞,則原告等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為有理由。
三、證據:提出債務和解契約書一份、本票裁定聲請狀兩份、未到期本票二十二紙、本票裁定二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務和解契約書、本票裁定聲請狀、未到期本票、本票裁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丁○○、乙○○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叁拾玖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壹佰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如附表㈠、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附表㈠(原告丁○○部分)┌──┬───────┬────┬─────┐│編號│金額(新台幣)│清償期│利息起算日│├──┼───────┼────┼─────┤│一│三六00五元│92.12.15│92.12.16│├──┼───────┼────┼─────┤│二│同右│93.01.15│93.01.16│├──┼───────┼────┼─────┤│三│同右│93.02.15│93.02.16│├──┼───────┼────┼─────┤│四│同右│93.03.15│93.03.16│├──┼───────┼────┼─────┤│五│同右│93.04.15│93.04.16│├──┼───────┼────┼─────┤│六│同右│93.05.15│93.05.16│├──┼───────┼────┼─────┤│七│同右│93.06.15│93.06.16│├──┼───────┼────┼─────┤│八│同右│93.07.15│93.07.16│├──┼───────┼────┼─────┤│九│同右│93.08.15│93.08.16│├──┼───────┼────┼─────┤│十│同右│93.09.15│93.09.16│├──┼───────┼────┼─────┤│十一│同右│93.10.15│93.10.16│└──┴───────┴────┴─────┘附表㈡(原告乙○○部分)┌──┬───────┬────┬─────┐│編號│金額(新台幣)│清償期│利息起算日│├──┼───────┼────┼─────┤│一│一一六八八四元│92.12.15│92.12.16│├──┼───────┼────┼─────┤│二│同右│93.01.15│93.01.16│├──┼───────┼────┼─────┤│三│同右│93.02.15│93.02.16│├──┼───────┼────┼─────┤│四│同右│93.03.15│93.03.16│├──┼───────┼────┼─────┤│五│同右│93.04.15│93.04.16│├──┼───────┼────┼─────┤│六│同右│93.05.15│93.05.16│├──┼───────┼────┼─────┤│七│同右│93.06.15│93.06.16│├──┼───────┼────┼─────┤│八│同右│93.07.15│93.07.16│├──┼───────┼────┼─────┤│九│同右│93.08.15│93.08.16│├──┼───────┼────┼─────┤│十│同右│93.09.15│93.09.16│├──┼───────┼────┼─────┤│十一│同右│93.10.15│9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