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1號原告 林克遠
高儉淼 被告 蔡明憲
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之債權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拍字第28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及土地、建物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