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景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景明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1年9月1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