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龍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健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及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