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原告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㈠兩造是否已經於何時以書面(或其他意思表示方式)終止契約。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第7條第2項但書所謂「完成招募引進」,應如何解釋。㈡兩造自簽約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有何可歸責於對方之遲誤申辦或交付所需資料。㈢被告於接獲訴外人 張寶丹 103年8月4日印尼工履歷表後,為何不完成後續選定工人之流程。㈣訴外人今源公司為被告引進之4名外勞係於103年10月13日入境(被證三),惟今源公司與被告之委任契約簽約日記載為103年10月16日(被證二),請被告說明今源公司最早係於何時開始為被告辦理引進該4名外勞之服務,有何申請文件等書面為證。㈤勞動部103年8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同意得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6名之入國簽證,是否表示原告所得主張之業務上損失範圍僅以該6人為限。㈥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