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曾螢楹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 律師
姚昭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松齡 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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