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張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麗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以所擔保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