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鄒本書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23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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