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5
,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