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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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17號
原   告  葉仲豪
被   告  李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內詳載被告住所地為「南投
縣○○鎮○○路○○○號」,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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