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謝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03元,及其中新台幣6,933元自民國
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台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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