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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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93年度偵字第1353號),聲請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臺灣獼猴壹隻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10月間,為警查獲其非法獵捕及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獼猴1隻,業將被告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3年度偵字第1353號),扣案臺灣獼猴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聲請予以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管條1紙、照片6張、調查筆錄、緩起訴處分書及審閱卷內臺東縣政府93年5月25日府農自字第0930041046號函,證實扣案臺灣獼猴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無訛,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