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五O二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二)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八五二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冠潔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聲請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聲請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已於97年6月2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1041││83││├─┤│││├──────┤├─────┤││2│││││1042││287│1/120│├─┤│││├──────┤├─────┤││3│嘉義市│東區│中庄││1045│建│297││├─┤│││├──────┤├─────┼──────┤│4│││││1050││290│1/10│├─┤│││├──────┤├─────┼──────┤│5│││││1054││588│1/12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159│嘉義市東區中庄│5層樓│四層:84.41││全部││││段1050地號│房、鋼│合計:84.41││││││--------------│筋混凝│││││││嘉義市中庄里海│土造、│││││││埔新村23號4樓1│住家用│││││││││││││││││││││├──┼───────┴───┴──────────┴─────┴──────┤││備考│共用部分:建號295,面積80.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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