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A○○
壬○○己○○戊○○丁○○乙○○
號D○○○
巷7之亥○○
號10申○○
巷2之戌○○
號未○○
1號午○○
號12黃○○
巷71N○○
巷7之P○○
巷19O○○
巷7之Q○○
2號Y○○
號地○○F○○酉○○
0號巳○○G○○○
47號寅○○B○○H○○
號宇○玄○○○天○○
號E○○宙○○W○○
弄37V○○
巷2弄U○○
1弄1T○○R○○
之1號L○○○庚○○○
號S○○
巷10C○○卯○○
1號辛○○○I○○○辰○○
巷9號甲○○X○○○
6號丑○○○子○○○陳林好
樓丙○○○
巷31K○○
10號M○○
板橋市戶政事務所)J○○
巷41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21,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