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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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1月10日起至│93年5月25日│93年7月9日│││93年9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93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93年度偵字第522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2號│93年度訴字第942號│93年斗簡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22日│93年10月22日│93年11月1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2號│93年度訴字第942號│93年度斗簡字第356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93年12月20日│││││││││││││├─┴──────┼──────────┼───────────┼──────────┤││彰化地檢94年度執更字│彰化地檢94年度執更字│彰化地檢94年度執更字│││第380號〈原93執3733│第380號〈原93執3733│第380號〈原94執509號││備註│號〉│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3年10月26日上午某時│93年8月14日16時許起││││至93年10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720號│93年度偵字第8216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員簡字第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2月4日│94年11月23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員簡字第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6月6日│94年12月19日│├─┴──────┼──────────┼──────────┤││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2487號│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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