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和解筆錄96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
許西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694號、97年度附民字第35號就本院96年易字第347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檢察官張誌洋書記官林惠齡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
乙○○被告甲○○
許西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與被告許西憲願連帶給付原告丙○○、乙○○新台幣五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7年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臺幣一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丙○○、乙○○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丙○○、乙○○願撤回刑事96年易字第3475號甲○○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丙○○
乙○○被告甲○○
許西憲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