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暐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暐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0,5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