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 陳銀象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3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雖具狀稱其上訴理由為:因被告家庭狀況處於社會弱勢,極需被告工作奉養雙親,被告也極力想擺脫毒海云云,然原審判決並無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情形,且被告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應予撤銷改判之事由,是認被告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