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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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731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志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所載「扣押物證明書」應更正記載為「扣押物品收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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