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 莊誌能 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源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