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被告 吳承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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