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23638號、86年度偵字第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83年3月15日起,先後在臺北縣新莊市○○街○○○號其經營之雜貨店內,由其擔任會首,招募互助會七會,召集 洪金鳳 等人為互助會員,約定每人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均採內標方式標會,每月固定時段開標,並由其負責收取標金,交付得標會款等事宜。詎甲○○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各互助會員彼此不完全認識,且未完全到場參與開標之機會,於上開互助會期間,連續冒用洪金鳳等十餘名會員之名義,偽造投標單,在開標時投標金額,表示渠等願以各該投標金額參與競標之意思而行使之,共計標得會款二十九次,致使各該會員陷於錯誤,仍繼續給付約定之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洪金鳳等人及其餘活會會員;甲○○另以會員身分參加 廖麗卿 、 周茂男 、 吳東安 等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於標得會款後,均以其名義,業已不能兌現之合作金庫新莊支庫(現已改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支票繳交會款,嗣上開支票均遭退票,與前揭得標會款合計詐得一千二百八十八萬三千六百元,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兩罪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其多次冒標及偽造標單之犯行,時間緊湊,應從連續犯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行為後,前於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及同法第81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故修正後刑法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十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準此,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自83年3月15日起迄至85年3月12日止(起訴書對於行為完成日並無載明,僅記載被告「在85年3月12日倒會逃逸」,是被告最遲之行為終了日僅能推知為該日之前,並無證據證明嗣後被告亦有行使上開偽造文書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6年4月30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83條第3項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案件於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則本件被告被訴前開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應已於98年2月9日完成,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被訴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其法定本刑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十年,加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四分之一期間之計算結果,各為十二年六月。
(二)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5年3月12日,加上前述十二年六月期間,再加上自85年12月2日偵查開始進行起至86年4月29日(即本院通緝前一日)止之偵查、審判進行不生時效進行期間日數計四月又二十八日(參見本院刑事卷宗、偵查卷宗及通緝書),則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應已於98年2月9日完成。
四、據此,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