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221號債權人 馮月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永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五一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永吉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提出債權證明文件②本案完整之原因事實(有無約定還款日期,是否已催告還款)③請釋明有無利息之約定④本件請求標的載「自98年8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如欲請求利息,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