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新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堂輝
劉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8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2,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