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陳秀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龔秀香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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