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抗告人 王全好 被抗告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彭振湘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