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源井即佳宗 企業社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威成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706元,應徵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