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請人 賴恩 伃住高雄縣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得由證券之最後持有人或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主張證券由其本人遺失,然據提出之證券掛失通知書所載之掛失人為 許麗鳳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證券顯無權利可言,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有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股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1│1000│掛失人:許麗鳳│├──┼───────────────┼────────────┼──┼──┼────────┤│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5│掛失人:許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