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