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